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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教育(高教自考)考试细则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923

 

 

一、考试管理规则

1.组织管理。自考(省考课)的考试一律由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国考课程由省市自考办统一组织。

2.安排考试。省考课考试时间、科目及考场安排须在考试前一周通知学生做好考前准备,考试时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3.教学点选派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教师及管理人员担任,每个考场一般安排2人,在考试的前一天由教学站组织召开监考人员会议。

4.严格考场管理。考试时单人单桌,同一班级或同类课程、同类试题安排在同一考场。考试前教学站管理人员要认真清理考场,检查学员准考证考号、身份证与本人是否吻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试卷管理规则

1.试卷保管。做好保密工作,考试试卷的领取由专人负责,试卷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开考前按考场科目将试题袋分好,开考前30分钟分发到监考人员手中。考试结束后收齐清点无误后由专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如有泄密等情况发生由责任人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2.试卷收缴。考试(省考课)时使用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统一印制的答题纸和草稿纸。考试结束收回全部发放的答题纸和草稿纸。各考场监考人员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试卷并签字后交与考点指定的试卷管理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

三、考生考场守则

1.考试时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考场参加考试,对号入座,无有效证件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2.考试时间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室参加考试,并以缺考处理。当堂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递交试卷。

3.闭卷考试(省考课)只许携带钢笔、铅笔、圆珠笔、圆规、三角板等。开卷考试(省考课)时,由任课教师规定可以携带、翻阅参考书的范围,考生不得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等。

4.开考前,考生应首先在答题纸上工整地写上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专业年级,将准考证放在考桌的左上角。拒不出示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不发给其考卷,并令其退出考场,以缺考处理。答卷一律用钢笔、圆珠笔(不能用红笔),字迹要工整清楚。考场内不准抽烟,不得使用通信工具。

5.考生进入考场后,应保持肃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偷看他人答卷或书籍,夹带小抄,换卷以及离开座位,否则一律视为舞弊行为,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当堂考试成绩记入“0分记,情节严重的不得参加补考。

6.考生在考场上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不同意见,应在考试结束后处理,不得在考场内争执与吵闹。

四、监考人员守则及程序

1.监考人员要认真清理考场,在开考前宣读“考生考场规则”。开考后要认真地维护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同时监考教师态度要亲切和蔼,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监考人员应提前30分钟到达考试地点,清理考场,检查考号。监考教师要分工合作,检查考生身份证和准考证,指导考生将所携带的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地点。开卷考试科目允许将规定的课本和笔记本带到考场(笔记本、课本要写上姓名)

3.考生进入考室后,提前15分钟向学生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注意事项,之后监考人员当众拆封、清点试卷,发放答题纸、草稿纸。监考人员要指导考生将“专业年级”,“姓名”,“准考证号”填在答题纸、草稿纸上。提前5分钟发放试题。考生对试题内容有不明白的地方,一律报告给考场主考统一解释。

4.监考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场规定,考试过程中如发现有交头接耳,夹带偷看小抄,传递纸条及试卷的考生要及时制止,并劝其退出考场,同时在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考试结束,要把处理结果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5.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身体不适者,监考教师应及时向主考汇报,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劝其停考。

6.监考人员要做到“六不准”: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阅读各种书籍、资料;不准解答试题;不准相互谈笑,不准将考卷带出考场,不准擅离职守。

7.监考人员有权制止与本考场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严格履行考场职责,不得以任何方式徇私舞弊,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8.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坐在原座位,待监考人员将答题纸、试卷、草稿纸一并收齐,并清点试卷份数,准确无误后,考生方可退出考场。

9.监考教师要认真、如实地填写考场记录。并将试卷清点清楚后同答题纸袋一并送交考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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