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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4年4月17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722

 

 

一、立项范围

1.受委托管理的国家课题。

2.受委托管理的省部级课题。

3. 校立项课题。

4.其他需要立项的课题。

二、立项的申请和审批办法

1.以课题组负责人(或个人)名义,提出申请,填写《科研项目申报表》,由课题组负责人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科研科,由科研科向学术委员会申报。

2.校学术委员会对申请立项项目的社会价值以及可行性进行论证,确定立项项目,报经校委批准。

3.科研科向批准立项课题组负责人(或个人),发出立项通知书。

三、项目管理办法

1.凡由我校教研人员申请立项的校管以上科研项目,均属科研项目管理对象。

2.凡经科研科立项的校管以上科研项目,均实行单位或课题组与科研科两级管理。

3.校管以上课题一旦立项,项目负责人便应定期(一般每半年一次)填写《课题进展情况表》交科研科,凡实际进度比原计划延后了的,必须注明原因及补救措施。

4.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变更研究内容、调整主研人员或推迟完成时间,必须向科研科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利。

5.科研科将定期(一般每学期一次)通报校管以上课题进展情况。

6.校管以上课题成果完成(发表、出版)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科提出结项申请,经评估通过后,填写有关的结项报告书,其科研成果及评估报告交科研科立卷归档。

四、附则

本办法由科研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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