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园车辆出入和停放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所有进入校园,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的车辆。
二、校园内车辆停放管理由阳光物业公司负责,当班保安做好引导和规范,行政管理科监管,有关科室协调配合。
三、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含摩托车和电瓶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保安询查, 保安要主动引导停放。无牌无证机动车一律禁止进入校园。不按管理人员引导规范停放的车辆可以责令其立即驶离校园。特种车辆(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进出校园时保安要主动疏导,确保安全通行。
四、校园内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停放。特殊情况听从保安指挥在指定位置停放。车辆乱停乱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在全校通报。
五、车辆进入校园后一律禁止鸣号,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六、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和超载。
七、基建工程类大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行政管理科申报同意后进入,且只能在指定路线上行驶,指定位置停放。
八、校园内停车不收费。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在校园丢失或损坏的,一概由车主自行负责。发生行驶事故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损坏公物或辗压绿地的,照价赔偿。
九、非机动车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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