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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座教授聘任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7年10月31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2957

 

    为进一步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充分整合社会师资资源,增强科研实力,提高干部培训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条件

1.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事业心强,能胜任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工作;

3.对所研究的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科研能力,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运用学科理论分析解决现实重大问题;

4.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5、能完成校院分配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

二、聘用程序

    1.校院学术委员会审查提出拟聘意见报校院委会批准;

2.校院教务部门办理有关聘任手续。

三、工作职责

1.承担相应专题教学任务,参与相关教研活动,参与相应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

2.参与校院相应的科研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资政建议。

3.积极参与党校邀请的学术活动,积极参加校院派出的培训进修。

4.接受学员测评、专家评课等活动。

5.对校院建设和发展积极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学术待遇

1.客座教授承担专题授课,给予相应的课酬。

2.客座教授参与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科研活动取得相应成果的,按校院相应规定执行。

3.参加校院组织的师资进修培训。

4.校院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参考资料和必要的教学科研条件。

五、聘用期限

客座教授的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考察合格者,根据需要可以续聘;并建立客座教授信息库,将客座教授的基本情况、聘用时间、授课专题、教研活动、教学反馈等情况作好记录,每年适时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单位。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市委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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