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实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认真办”是指校院干部职工在承办各项工作时,要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按照工作要求的流程和标准,高质量,高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 在承办工作时,承办部门应及时提出方案、落实责任、规定时限、明确标准,推动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分管校领导负责,应主动谋划和统筹好部门工作,努力提高运转效率和质量;分管校领导对常务副校长负责,要加强对部门的领导,主动搞好分管工作的统筹协调,认真安排、部署、督促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校委会、决定事项的落实,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进行请示和报告。
第五条 强化跟踪督办。校委会决定事项和常务副校长批示办理事项,由校办公室负责督办;分管校领导交办的事项,由具体承办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督办;机关党委承办事项,由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梳理和督办;对于紧急重大事项,由分管校领导随时跟踪掌握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第六条 开展定期通报。由校办公室牵头会同校机关纪委按季度对校委会决定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由校办公室按季度进行通报。对工作措施有力、办理质量高、达到或超过进度要求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措施不力、办理质量差、未达到进度要求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情况纳入干部职工和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及时、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校机关纪委和人事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校机关纪委报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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