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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党校校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表日期:2019年3月29日          【编辑录入:bgs】     点击量:5889

 

一、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市委、市政府会议、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及校院长的重要工作指示,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校院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提出工作规则和实施计划,讨论决定校院规章管理制度。

3.讨论决定校院中、长期发展规划,校院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讨论审批教学总体计划、科研规划、教学改革方案以及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大举措。

5.讨论校院组织人事工作,确定校院属科室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人员配备。

6.审查校院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年度预算和决算。

7.审议决定机关党的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等重大事项。

8.讨论基本建设的规划、立项和招投标工作,决定分期实施的具体方案,确定基建领导小组职能及组成人员。

9.讨论校院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和校园管理的重大事项。

10.通报校院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措施。

11.研究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处理办法。

12.讨论决定需由校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校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有关校院全局性、方针性的重大问题,会前应向分管市领导请示,会后应及时将结果汇报。

二、召开时间

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实行全体会议制度。校院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具体会议时间由常务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也可举行校院务委员会(扩大)会议。

三、会议主持

校院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副校院长主持。

四、参会人员

出席校院务委员会会议人员为:常务副校院长、副校院长、校委委员。校院务委员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为: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校院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议题需要,常务副校院长可指定其他同志列席会议。

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参加人员如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会议议题如果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或者由其他校院务委员会成员代其向会议转达。

列席人员名单由校办公室根据需要提出,报常务副校长审定。未经许可,与会同志不得带其他同志进入会场。列席会议的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参会,经会议主持人允许后方可发言,相关议题讨论结束后即退席。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五、议事程序

校院务委员会会议事程序分确定议题、会前准备、会议讨论、形成纪要、执行决议和反馈结果六个阶段。

(一)确定议题。校院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常务副校院长决定。校委会成员可提前向常务副校院长建议校委会议题,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期间不临时动议。

(二)会前准备。已明确上会的议题,应由分管该工作的校院务委员会成员事先与有关科室研究并提出明确意见或建议。涉及议题的校院属各科室要按校院务委员会会议要求准备好上会材料,交校院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向会议提供。校院办公室按照常务副校院长要求负责收集整理会议议题、拟定议事程序、准备相关材料,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参会人员。某些重要事项在正式讨论前,常务副校院长可召开校长办公会作初步研究。

(三)议案讨论。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校院务委员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任免、奖惩,对违纪事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校院务委员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在讨论议题时按照会前拟定程序依序逐条议决。每一位成员对每项议题都应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或决定。分歧较大议题由主持人决定是否暂缓讨论或实行表决。会议要认真作好记录,主持人对议题是否议决和是否写入纪要应有明确指示,原始记录要有明确记载。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原始记录按保密件管理。

(四)形成纪要。校院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校院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前,必须对参会人员,商议事项和议定事项进行核实,需要参会人员在校院务委员会会议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的,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后进行签字确认。校院务委会研究决定重大人事问题,需由校院人事科、列席纪检人员形成专题记录。校院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以正式纪要文字表述为准,未写入正式纪要的不作为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校院务委员会会议纪要经校院务委员相关领导审签后由常务副校院长签发。校院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经常务副校院长同意后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或公布。

(五)执行决议。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由会议指定的分管校委成员或有关科室负责组织落实,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向常务副校院长汇报。校院务委员会成员、校院属各科室以及全校教职员工要严格执行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任何人和任何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修改和中止执行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执行和无法完全实施的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可以通过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复议解决;校院务委员会成员如对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有异议,可以保留个人意见并向常务副校长提出复议申请,但在复议决定前必须执行已议定事项且不得向外发表违背校委会决议的意见。议题是否复议由常务副校院长决定。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和有关情况,按规定程序传达和落实,校院办公室负责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督查工作。

(六)工作反馈。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完结后,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应第一时间向常务副校院长报告。校院务委员会其它成员对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如有质询,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有责任作出说明。

六、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原则。校院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成员要正确行使参与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监督权,会上应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对每个议题都应表明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服从集体原则。全校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策的严肃性,任何个人无权改变校院务委员会会议的集体决议。如校院务委员会成员对重大问题有较大分歧难以统一的,校院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讨论酝酿后下次再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推进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校院务委员会成员可提请校院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策。校院务委员会会议新决策出台前,任何人不得有违背校院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行为。

(三)依法决策原则。上会议题与工作决策不得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校院工作和发展实际。

(四)严守纪律原则。会议讨论及发表的意见,任何人都必须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和传播;与会人员须严守会场纪律,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时要注意言辞,会后不得带走不宜带走的材料;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参会人员不得离开会议处理其他事务。

七、议事解释

校院务委员会会议事解释由校院务委员会集体或会议主持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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