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党校姓党”,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确保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党校落地落实见效,结合校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委会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指示精神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对校院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指示精神工作负总责。对上级党委作出的重点决策部署,校委会应及时传达学习,并研究具体实施意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科室和承办科室人员。
第三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委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对上级党委重大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在规定的时限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并形成正式文件下发。对上级党委作出的重要批示和交办的督查事项,收到批示件后立即办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办理结果。
第四条 充分发挥党校决策资政作用,当好党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党委决策提供服务。
第五条 由校办公室建立统一台账,相关科室建立分台账,台账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管理,台账内容包括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指示精神相关办理意见、时限要求、事中督办、成效评价等。
第六条 加大问责力度,强化责任追究,对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指示精神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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