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贯彻“控制使用、重点管理、严格出(入)库”方针,坚持“分类存放,特殊管理”原则。
二、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应熟悉并掌握所有存放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防护和使用等各方面基本知识。
三、存放与保管危险物品时,必须严格执行“四个不准”的规定。 1.性质相抵触的,不准存放在一起; 2.互相能引起燃、爆的,不准存放在一起; 3、非危险物品仓库,不准存放危险物品; 4、露天不准存放。
四、仓库、区域的附近,应树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仓库、区域内严禁设置一切明火;严禁试验、分装、打包与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燃、爆的不安全操作。
六、进、出库或使用后,必须对操作现场与周围环境作认真检查,对遗存或散落的危险物品及时清扫、处理。
七、凡违反本制度各项规定,一经查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求刑事责任。 八、本制度由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科实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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